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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保险基数2024(江苏南通社保缴费基数)

趣味妙招2024-05-01 15:03:24

南通保险基数2024(江苏南通社保缴费基数)

Hi,大家好,关于南通保险基数2024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江苏南通社保缴费基数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南通职工医保2023缴费标准表
  2. 南通居民医保2024年收费标准
  3. 2023南通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一、南通职工医保2023缴费标准表

一、2023年新农合缴费多少钱?附各地收费标准!

2023年新农合缴费350元。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而这时新农合交费的最低标准,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这个标准适当上浮。2023年新农合各地收费标准如下: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6元/人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

2023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每人每年由220元提高至310元。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

2、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自行补足。

职工医保缴纳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相关。以北京为例,社保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16%和8%养老保险,9%和2%医疗保险,0元和3元大病保险,0.5%和0.5%失业保险,0.2%和0%工伤保险,0.8%和0%生育保险。按最低缴费基数5869元来参保,五险最低要缴纳2174.54元。

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

2023年以个人缴职工医保是月缴费标准为475.12元,年缴费标准为5701.44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260元/年。

2022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617284人,户籍人口参保率达87.29%,常住人口参保率达105.7%。根据上级医保政策文件精神,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应在集中参保期缴费。缴费参保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动态调整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和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可以按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其他人员可以按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1.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含动态调整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政府全额资助。

2.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含动态调整人员),实行“先缴后补”缴费模式,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各旗区按照每人330元进行资助。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执行《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1号)有关规定。同时,按照《鄂尔多斯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的通知》(鄂政务发〔2022〕7号)要求,全面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活中,未及时参保的居民,在突发疾病住院时,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负担。在此倡议:请广大居民朋友抓紧时间参加医保,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增添一份保障!

参保缴费时间暂定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每月1日-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

(一)执行年度参保,预缴费制度。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10元。

(二)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人员按规定分类资助,

特困人员全额资助、重残人员的资助标准按照残联的资助标准执行。

注: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及《市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筑医保发〔2022〕16号)文件精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现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人均不低于96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持有贵阳贵安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1.稳定脱贫人口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105元)予以资助。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继续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征缴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仅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1.普通群众。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内缴纳的群众,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低保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等资助对象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享受参保资助且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内缴费的,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享受参保资助。

3.退役军人及配偶。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学生群体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学生或有特定缴费情形的(如集体经济代缴、企业资助等),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主要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二)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三)可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四)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税务自助办税终端缴纳(需携带银行卡)。

二、南通居民医保2024年收费标准

南通居民医保2024年的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具体收费标准需要参考当地医保部门的通知或公告。

一般来说,居民医保的收费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财政补助部分由政府承担。具体的缴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异,需要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通知或公告。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而调整,因此建议及时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通知或公告,以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2024年南通居民医保费用调整方案旨在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成本变化,合理调整南通居民医保的费用标准,以确保居民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2023南通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制度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健全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从2023年1月1日起,南通市正式实施《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切实增强医保基金门诊保障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南通市职工医保制度从1997年起,建立了社会统筹(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含门诊特药),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常见病和药品费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账户的局限性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个人账户总体累计结余较多但保障功能不足,互助共济性不够,家庭成员之间个人账户不能共济使用,造成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低,减负效果不明显。

职工医保基金分两大块,一是统筹基金,就是医保基金“大池子”;二是个人账户,就是“医保卡里的钱”,门诊共济保障则可以简单理解为一大、一小两个“共济”。“大共济”,是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在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前提下实现制度转轨,通过统筹基金报销职工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实现全体参保职工之间的共济保障,更好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门诊保障问题,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小共济”则是家庭共济,指个人账户资金在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共享,实行门诊共济后,基金池里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得到盘活,实现互助共享,缓解个人账户资金闲置和门诊保障不足的矛盾,提高了生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缓解个人账户资金闲置和门诊保障不足的矛盾。而且,由于普通门诊看病可以报销,还将减少为报销而住院“小病大治”造成医保基金与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

同时,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拓展,不仅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还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长护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购买由政府指导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商业补助保险。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被授权共济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配偶、父母、子女均需在江苏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改革后,在职职工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比往年有所减少,单位缴纳的部分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从2023年开始,个人账户资金将逐月划入,而不是往年的在年初一次性划入。此外,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2023年暂不调整,2024年由按年一次性在年初预划、年终清算调整为按月计入,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新政策普通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比原慢性病政策要高,因此,原门诊慢性病并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统一保障,原来的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乙型活动性肝炎等门诊慢性病政策停止执行。现居民医保的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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